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2-572917 | 信息分類: | |
發布機構: | 生成日期: | 2022-02-23 09:00:00 | |
文 號: | 清府辦函〔2022〕21號 | 是否有效: | |
名 稱: | 關于《關于公布<清鎮市菖蒲堂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 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的文件解讀 |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相關知識介紹
文物是指人類創造的,或與人類生活相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有形的物質遺存,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按類別可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建筑、其他。我國對文物實行分級管理,依據文物本身的價值,不可移動文物按級別可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二、制定《通知》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第十八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八條,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后,應“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制定《通知》目的
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是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進行管理的有關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按程序進行審批;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并按程序進行審批。
五、制定《通知》的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上級部門劃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工作要求,清鎮市文體廣電旅游局對我市菖蒲堂等17處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了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聘請測繪單位繪制了圖紙。在邀請文物專家、清鎮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召開劃定評審工作會和廣泛征求鄉鎮(街道辦事處)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擬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圖紙進行了修改,并報清鎮市自然資源局進行了會審走簽,按程序報清鎮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六、《通知》的內容
該《通知》共涉及我市“清鎮菖蒲堂”、“清鎮紅二、紅六軍團貓跳河觀游渡口遺址”、“紅二、紅六軍團鴨池河戰斗遺址”、“大梨樹劉左氏節孝坊”、“紅湖村姬昌橋”、“紅軍楊順清墓”、“黃家洞遺址”、“雷神坡排洞遺址”、“衛城毛橋”、“獅子山凌云洞”、“衛城紅二、六軍團千人大會會址”、“鎮西衛城垣遺址”、“新店鎮古道遺址”、“一帆風順摩崖”、“玉冠山遺址”、“梯青塔”、“云峰山遺址”等17處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其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限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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